来源:陕西法制网
案件回顾
刘女士自2007年开始在某旅游公司上班,直至2020年离职,其间一直作为业务员负责推销旅游线路,并负责维护客户。但刘女士负责的一家客户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尾款19420元迟迟未能结清。
这是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且客户已将第一笔业务款20000元已经打到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了。
刘女士回忆起2020年7月,尽管已经离职,其仍专门前往欠款客户处催收,但未能要回尾款。

但是旅游公司坚持认为刘女士一直是自己开发客户、负责收款并转交给公司,公司现在对客户的经营地址、身份信息、经营情况均不了解,无法自行追回该款项。刘女士没有遵守公司规定及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旅游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返还业务款1942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曾系某旅游公司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产品。旅游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业务款系刘女士在职期间将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案外人之后,由于案外人未能足额回款所致,刘女士并未收到该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刘女士作为旅游公司的员工,销售公司产品系履行职务行为,员工在职责范围内的正常业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旅游公司现因刘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主张其向公司支付案外人未能足额支付的业务款,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撑,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业务款项未能收回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经营风险,员工在履职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此类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内部风控机制,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来减少经营损失。同时,对于职场人而言,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留好工作记录,发生争议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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